DB21/T1722-2009 居住建筑供暖热计量系统技术规程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2008年地方标准编制计划,沈阳建筑大学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程。规程编制组吸收了“辽宁省供热计量技术与管理研究”的科研成果,深入调查了供暖热计量系统的使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省内外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技术文献,进行了缜密的科学论证,并且广泛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分析,结合辽宁省的实际需求,编制了本规程。本规程对供暖热计軍相关的热负荷计算、供暖系统设计、管道系统平衡、室内温度调控、三级供热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提出四种用户热量分摊方法供工程设计和使用时选择,包括八章和两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供热量计算:5供暖系统:6供暖热计量与控制装置:7用户热量分摊:8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
5.1.1一、二级热力管网最不利环路的管径应根据经济比摩阻经计算确定。
5.1.2一、二级热力管网的非最不利环路的管径,应根据环路的资用压差,按管网水力平衡的原则经计算确定,但宜控制水流速度不超过2.5m/s。当仅依靠调整环路管径不能满足设计工况的水力平衡时,应在该环路设平衡阀。
5.1.3二级热力管网热力入口所需的资用压差应根据用户供暖系统的总水力损失确定。用户供暖系统的总水力损失不能确定时,二级热力管网热力入口资用压差宜取为50~60kP。
5.1.4一、二级热力管网的施工图应注明热力管网定压值及各热力入口处的资用压差。
5.1.5下分式共用立管供暖系统的水力计算应计入共用立管的自然循环附加压差。自然循环附加压差宜取设计供、回水温度对应压差数值的1/3~1/2。
5.1.6下分式共用立管的平均比摩阻宜为30~50Pa/m,共用立管负担层数较少时取上限值,反之取下限值。共用立管各环路的不平衡率不应大于15%。
5.1.7建筑物内系统的总阻力应在计算压力损失的基础上附加10%。
5.1.8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共用供、回水立管的分户供暖系统: 2共用供、回水立管宜设于管道井内: 3户内供暖系统可采用垂直双管系统、垂直单管跨越系统、水平双管系统、水平单管跨越系统。
5.1.9既有居住建筑的供暖系统改造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原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改成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或垂直双管系统: 2原水平单管串联式系统,在每组散热器供回水管之间加设跨越管: 3原垂直单双管系统,改造为垂直双管系统: 4原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维持原系统: 5上述各系统均应在每组散热器入口安装恒温控制阀。
5.1.10供暖系统中各种阀门的阻力损失,应按设计流量且阀门全开状态确定。热量表流量计的阻力损失应根据流量计规格和设计流量从产品技术资料中查取。
5.1.11水力计算时,户内管道热水流量应按散热设备设计热负荷和设计供、回水温度进行计算;共用立管和干管内的热水流量应按供暖基本设计热负荷和设计供、回水温度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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