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1729—2009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本规性定依的通知》(建发(2009)95号文)的要求,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大连理工大学等单位,对《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DB21/T1233一2003修订而成。编制组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试验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以多种方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试设计,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结构设计基本要求;4.荷载和地震作用;5结构计算;6.异形柱截面承载力计算;7.结构构造;8.施工及验收。本规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含2008局部修订)对异形柱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最大高宽比、抗震等级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并增加了有关基本烈度7度(0.15g)的相应设计规定;删去了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规定重复的内容,如框架梁和剪力墙的构造规定;增加了有关不等肢异形柱的设计和构造规定。此外,还与新颁布的行业标准《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6-2006的内容作了适当的协调。本规程由辽宁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1为在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计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抗震设计的标准设防类(丙类)民用建筑。 1.0.3本规程是以我国现行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JGJ149和其他有关规范为依据,以有关科研成果和工程经验为基础编制的。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异形柱结构房屋具有不露梁、柱,室内墙面平整,能较好地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20世纪 90年代以来,规程编制组进行了异形柱框架结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我省及国内其它部分省、市相继用异形柱框架结构建造了各种使用功能的房屋,积累了不少工程经验。为了在异形柱结构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于二○ O三年编制了《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DB21/T1233-2003。自2003年原规程DB21/T1233-2003实施以来,异形柱结构房屋在我省应用量愈来愈多,推动了异形柱结构技术进步。规程编制组总结了近年来工程实践中的新经验和教训,而且根据实际需要对不等肢异形柱开展了试验研究,因此有必要对原规程DB21/T1233-2003进行修订,使该类结构的设计与施工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建筑形势发展的需要。 1.0.2异形柱结构适用于多层和高层住宅以及商住建筑,也适用于平面及竖向布置较为规则的宿舍、公寓以及宾馆、办公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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