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470-2021现浇聚氨酯发泡颗粒复合材料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辽宁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辽住建科[2020]13号)的要求,为规范现浇聚氨酯发泡颗粒复合材料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生产、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建材和教学等单位的意见,认真总结发明专利技术的应用实践经验,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系统及组成材料、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和附录A、附录B。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辽宁金铠厦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规程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及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6.1.1JKS保温工程的施工,应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6.1.2基层墙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6.1.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或《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的有关规定。
6.1.4JKS保温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或能力,主要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
6.1.5JKS保温工程施工应在外墙上的各种进户管线的预埋件及连接件等安装完毕,以及门窗框或辅框安装验收合格后进行。
6.1.6进场的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材料经进场验收格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工程工质量验收的批量要求对保温材料的密度、导热系数、拉伸粘结强度、抗压强度进行第三方见证检测。
6.1.7JKS保温工程施工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检查。工程应有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记录。每道工序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8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不宜与其它工种交叉作业。
6.1.9墙体基层在环境温度低于5C°时和下雨天时不应施工,风力大于五级时不宜施工。施工中途遇雨,应采取临时遮盖措施。
条文说明:
1.0.1现浇聚氨酯发泡颗粒复合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是由辽宁金铠厦科技有限公司独家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新材料(发明名称:一种聚氨酯发泡颗粒,专利号:ZL20181 0109689.X)、实用新型工艺设备(1.实用新型名称:一种制造聚氨酯发泡颗粒用发泡机,专利号:ZL202020841603.5;2.实用新型名称:一种聚氨酯发泡颗粒收集筛分系统,专利号: ZL20200840064.3;3.实用新型名称:一种无尘搅拌机,专利号:ZL202020840077.0)等构成的外墙外保温新系统,旨在系统地解决外墙外保温工程局部存在的“易燃、开裂、透水、空腔、接缝、吸潮、脱落、整体保温效果差、保温服役寿命低、维护难度大”等一系列难点问题,开创了新型现浇保温装饰整体化的道路。经过多年的研发、检测验证和工程实践,证明该保温项目的“一浇两系(一浇:保温料现场浇筑;两系:饰面板浇筑系统、模板浇筑系统)”的技术是成熟的,辽宁省建设厅相关部门已为该项产品下发了应用许可证,但尚无该项工程保温技术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若在我省全面推广使用该项新型建筑保温技术,就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技术规程、服务范围和管理要求,所以需要制定该项目保温技术应用的省级地方标准。
1.0.2现浇聚氨酯发泡颗粒复合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技术,首先适用于辽宁省新建、扩建、改建节能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外保温技术应用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同时也适用于外墙内保温、楼地面、冷库和有相对保温隔热要求的保温工程的应用,其具体用法可参照本规程给出的技术参数并依据相关标准制定专项方案来执行。
1.0.3本规程是在研究总结现浇聚氨酯发泡颗粒复合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工程的实践中写成的,一定还会存在认识上和经验上的局限性,所以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辽宁省有关地方标准标准的规定。
